2025年,肇庆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的统一部署,聚焦民生福祉,深入开展“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专项行动,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选取一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一、端州区邬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擅自从事烧腊生产加工案2025年6月4日,端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内邬某经营的食品加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在加工生产烤鸭,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以及相关经营许可,端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烧腊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端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鼎湖区某奶茶店超范围经营自制饮品案根据群众举报,鼎湖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奶茶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制售“西瓜奶露、芒果奶露、珍珠奶茶、西米奶茶”等自制饮品,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仅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未包含“自制饮品”项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超范围经营自制饮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30日,鼎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高要区某餐厅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案2025年5月2日,高要区市场监管局联合高要区林业局对辖区内某餐厅进行检查,发现其厨房区域存放有一批“眼镜蛇”和“水律蛇”活体动物。经查,当事人存在提供野生动物餐饮服务的行为,案发时上述活体蛇尚未加工制作。经肇庆市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鉴定,“眼镜蛇”“水律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高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四会市周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2025年9月18日,根据相关线索,四会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四会市公安局对辖区内三处民房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轩尼斯VSOP干邑白兰地”“格兰威特单一麦芽苏格兰威士忌”“马爹利名士”“芝华士12年”等洋酒一批,以及原料酒、空瓶、包装盒、封口机、激光打码机等生产工具和原材料。经鉴定,涉案成品酒均为假冒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相关规定,四会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广宁县邓某某销售散装食品未按规定标注相关信息案2025年6月9日,广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邓某某经营的实体店铺及其“拼多多”网店后台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食品“野山茶油”和“竹蜂老盐黄皮干(即食)”,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等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散装食品未按规定标注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广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肇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肇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湿粉条(谷物粉类制成品)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怀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为改善湿粉条成色并延长保鲜期,在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导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怀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封开县某粮油房生产销售不合格花生油案2025年2月25日,封开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封开县某粮油房生产销售的花生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花生油中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025年6月16日,封开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因同时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案于2025年8月14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德庆县某食品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2025年9月16日,德庆县市场监管局到德庆县某食品厂开展中秋、国庆节前监督检查,在其成品仓中发现一批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17日、2025年9月23日、2025年9月25日的月饼。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德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11月24日,德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肇庆高新区某商行经营无中文标识的食品案2025年11月7日,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内某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CRASTODOURO、YELLOWGLENBELLA、MARTELLVSOP等酒类产品均无中文标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12月16日,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无中文标签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素材来源:肇庆市场监管原标题守护食品安全 │ 肇庆市2025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作者提示: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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